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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龙某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英豪煤矿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三门峡龙某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
法定代表人:纪平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月爱,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
法定代表人:武予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可兵,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英豪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英豪镇王沟村。
法定代表人:周正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来群,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孙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国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高新产业园区软件大厦17层1701-1705。
法定代表人:孙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国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南浮房大街建津里25号504-507,系天津中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国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88号万通大厦1-401-1。
法定代表人:孙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国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南浮房大街建津里25号504-507,系天津中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方瑞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121号华凯大厦24层2412号。
法定代表人:谭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民再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门峡龙某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玉香 代理审判员  郑 征 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

书记员:朱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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