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铜陵市义安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15时1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泉栏村村村通路段处时与胡某某驾驶的皖B*****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纠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2020年5月18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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