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栋**室,现从事钢材个体工作。2014年8月14日因吸毒被铜陵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8月25日因吸毒被铜陵市公安局原铜官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与朋友前往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足歌足浴店消费,因提出嫖娼要求被拒,程某某无故对足浴店老板章某某、店技师惠某某以及路人陈某某三人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章某某、陈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案发时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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