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16时47分许,被告人汪某某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路城北路口处酒后驾驶皖G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倒车过程中与代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皖GH****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二车不同程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查汪某某系酒后驾驶,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第20200112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纠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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