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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2********,布依族,初中文化,南丹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宿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南丹县**镇**公司杂工班班长柏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等人对选厂掉落在道路上的尾矿进行清扫时,柏某某无证驾驶铲车,将弯腰在道路中间清扫掉落在地上尾矿的曾某某撞倒在地后,又继续前行,铲车前轮碾压到曾某某的头部、胸部等位置。经他人呼叫以后,柏某某停车下来查看,发现曾某某倒在铲车的前轮和后轮之间。柏某某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叫救护车来进行救治。经过医生救治,确认曾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并宣布死亡。经广西南丹县**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谅解。
本院认为,柏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赔偿获得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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