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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甘J**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泉蒲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km+500m处时,由于安全设施不全、雪天路滑未确保安全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坠入道路南侧山沟,致潘某某、乘车人孙某某、杨某某受伤,被害人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儿子杨杨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杨某甲对被告人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阳光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玉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乡**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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