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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检刑检刑诉〔2020〕206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市检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白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011986XXXXXXXX,回族,XX文化程度,XX省XX市人,住XX路X号,个体、无前科。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白XX从庆胜东路繁华时尚餐吧饮酒后,驾驶甘NB3113号小型汽车经义务商贸城行驶至庆胜东路陈方花园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白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XX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舫

2020年9月10

附件:1.案件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2.起诉书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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