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市检刑检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6229011996XXXXXXXX,回族,小学文化,XX省XX县人,家住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马XX无证驾驶甘A6P170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10线临夏市枹罕镇后杨村11路公交车站附近时,将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余XX撞翻,致余XX受伤,车辆受损。之后马XX弃车逃逸,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余XX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临夏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舫
2019年10月17日
附:1.案件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2起诉书八份;起诉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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