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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申请人郭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恒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宿舍。
申请人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郭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彬驾驶的小型普通轿车一辆。申请人丰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乌海市乌达区五虎山育红路房屋一套和其所有乌海银行借记卡一张均做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丰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彬驾驶的小型普通轿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丰某某所有的位于乌海市乌达区五虎山育红路一套。
三、冻结申请人丰某某所有的乌海银行借记卡一张。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光明
书记员: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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