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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赤壁支行诉被告杜某某、张某某、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
陈萍
涂晓军(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张某某
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131386—5
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下称中行赤壁支行)。
代表人汪海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萍,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涂晓军,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131386—5。
法定代表人周勇,开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审理原告中行赤壁支行诉被告杜某某、张某某、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赤壁支行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行赤壁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行赤壁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方晓春

书记员: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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