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赵毅宏(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
郭某
白晓宇(山西大同矿区平泉路街法律服务所)
陈学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号
B座9层。
代表人麻秀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毅宏,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白晓宇,大同市矿区平泉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
代表人陈世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梅,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保大同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煤财保大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毅宏,被上诉人郭某的委托代理人白晓宇,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大同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学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9月14日下午5-6时,原告郭某驾驶晋B6121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大塘路西水磨村老李增压器门市部门前修车。修好车后,原告去试车,脚在踏板上,打了马达,车起动,原告脚下一滑摔了下去,车随着惯性往前走,此时在原告车的左侧也停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在修理(晋B36595),造成两车相撞,原告的车头撞在另一车的油箱部位,把原告夹在中间。这时徐顺利、赵海涛等人用千斤顶、撬棍等工具将原告救了出来,在120急救车未到时,徐顺利等人租车将原告送到解放军322医院抢救治疗。交警于晚8点45分到达现场。原告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抢救费44206.27元。2013年11月28日,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3)临鉴字第05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为十级伤残。2013年10月11日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了晋公交认字(2013)第7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原告所有的晋B6121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煤财保大同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保险金额为122000元、1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郭某。另一事故车辆晋B36595,在被告人寿大同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被保险人为崔建光。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口。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钧
审判员:马祖荡
审判员:王利东
书记员: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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