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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二区刑诉〔2019〕2580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58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8********,壮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村**号。201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覃某某(另案起诉)醉酒后驾驶TH****号小车发生事故,仍接覃某某通知至中山市小榄镇**路**街**号对开路段的事故现场,代覃某某向交警冒认肇事司机,包庇覃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后在现场被交警带回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覃宏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2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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