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姚婧(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许文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大连理工大学
李杨(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代理人姚婧、许文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大连理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郭东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杨,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理工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佳
书记员:张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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