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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赛云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白艺伟
赛云某
刘兴琼(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艺伟,女,回族,北京市人,大学文化,系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
被告赛云某,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
委托代理人刘兴琼,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赛云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1元,减半收取2415.5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1元,减半收取2415.5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盖焱
审判员:陶宁山
审判员:汪世明

书记员: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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