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赵天红
长春市南关区金地酒店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女,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西伏山村张纯英屯,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金地酒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经营者:杨金荣,女,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春市南关区金地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金地酒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依据该项法律规定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第四款 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原告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正版光碟、光碟内歌曲目录、封皮及封底上记载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公司。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确认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对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提交的并经过公证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表明,原告依法获得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的公司授权,有权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卡拉OK经营场所以复制、放映等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并收取相关费用。
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经公证的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进行比对,其中5等爱的玫瑰,11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2无情的温柔,17过期的情书,22情同手足,39你不会回来,74走开,100哪一站,102求爱歌,103人间,182分享等11首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能得到支持。其余193首被控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音乐等方面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相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点歌设备中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相应报酬,该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放弃答辩权利及提供反驳证据的机会,其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第(六)项 、第八条 第一款 、第十条 第一款 第(十)项 、第十一条 第四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一)项、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金地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明细为:1.最炫民族风、2.天蓝蓝、3.自由飞翔、4.吉祥如意、6.康定情缘、7.桂林美、8.月亮之上、9.相约北京、10.一代天骄、13.擦肩而过、14.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5.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16.等、18.幸福恋人、19.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20.歌中故事、21.难道爱一个有错吗、23.一个人哭、24.一万个理由、25.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26.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27.有情人终成眷属、28.缺点、29.不想、30.真的用心良苦、31.变了散了算了、32.歌唱、33.穿行、34.风雨中的美丽、35.格桑花开、36.家乡、37.那个冬季、38.那片海、40.漂、41.情人、42.天空、43.天亮了、44.喜马拉雅、45.相爱、46.醒了、47.雪、48.雪域光芒、49.原野、50.在北京的金山上、51.13131、52.great day、53.爱就爱了、54.抱紧我别走、55.变脸、56.别怕有我、57.不想骗自己、58.大话爱情、59.感受、60.喝彩、61.花样年华、62.满天风雪、63.没收你的爱、64.女人、65.青菜鸡蛋面、66.十二种颜色、67.天使的选择、68.我挑我的、69.我还是挑我的、70.两个人的世界、71.叶子、72.雨夜、73.展翅高飞、75.最好的朋友、76.爱简单、77.那一天、78.我比从前更寂寞、79.无所谓、80.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81.地铁、82.风尚征程、83.绝不放手、84.吻我的样子、85.爱死了昨天、86.你叫什么名字、87.寻找李慧珍、88.两个下雪的夜、89.梦之浮桥、90.倾城、91.我、92.在梵高的星空下、93.在世界中心呼唤爱、94.Ling Ling Ling、95.菠萝菠萝蜜、96.NaNa主义、97.牧马人、98.Has It、99.翅膀、101.朋友难当、104.天下无贼、105.dream party、106G.大调的悲伤、107.画心、108.如果爱下去、109.我们说好的、110.我走以后、111.这该死的爱、112.一个人唱情歌、113.我不是我自己、114.被风吹过的夏天、115.笨蛋、116.不可思议、117.大小姐、118.第三滴眼泪、119.换季、120.空气、121.平行线、122.停电、123.委屈、124.我介意、125.雪绒花、126.这种爱、127.最后一个夏天、128.期待你的爱、129.不让你走、130.坚持到底、131.认真、132.死心彻底、133.他一定很爱你、134.天黑、135.一天天一点点、136.编号89757、137.不潮不用花钱、138.曹操、139.第几个100天、140.豆浆油条、141.进化论、142.木乃伊、143.莎士比亚的天份、144.西界、145.一千年以后、146.醉赤壁、147.背对背拥抱、148.小酒窝、149.不顾一切的爱、150.患难见真情、151.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52.躲不了、153.好想对你说、154.黑色翅膀、155.恋人唱的歌、156.我记得我爱过、157.香水、158.一封信、159.再爱我好吗、160.告解的男人、161.倦鸟余花、162.余情难了、163.与爱情无关、164.早晨、165.想、166.看穿、167.还有我、168.可不可以爱、169.漫游、170.那段岁月、171.平凡心、172.世界、173.微笑、174.栀子花开、175.最好的幸福、176.爱如彩虹、177.北京之雪、178.日出、179.冷艳、180.38.5°C、181.尽在不言中、183.弯眉毛、184.油菜花的舞台、185.热血奔流、186.坦白、187.故土的太阳、188.冬之恋、189.梁山伯与祝英台、190.铁齿铜牙纪晓岚、191.love rain、192.幸好、193.my logo、194.say no、195.爱的翅膀、196.撑伞、197.飞蛾扑火、198.女皇、199.亲亲美人鱼、200.你在他乡还好吗、201.亲爱的你会想我吗、202.Me&I、203.沙滩绅士、204.正义红师);
二、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金地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77,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负担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依据该项法律规定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第四款 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原告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正版光碟、光碟内歌曲目录、封皮及封底上记载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公司。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确认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对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提交的并经过公证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表明,原告依法获得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的公司授权,有权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卡拉OK经营场所以复制、放映等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并收取相关费用。
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经公证的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进行比对,其中5等爱的玫瑰,11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2无情的温柔,17过期的情书,22情同手足,39你不会回来,74走开,100哪一站,102求爱歌,103人间,182分享等11首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能得到支持。其余193首被控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音乐等方面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相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点歌设备中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相应报酬,该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放弃答辩权利及提供反驳证据的机会,其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第(六)项 、第八条 第一款 、第十条 第一款 第(十)项 、第十一条 第四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一)项、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金地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明细为:1.最炫民族风、2.天蓝蓝、3.自由飞翔、4.吉祥如意、6.康定情缘、7.桂林美、8.月亮之上、9.相约北京、10.一代天骄、13.擦肩而过、14.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5.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16.等、18.幸福恋人、19.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20.歌中故事、21.难道爱一个有错吗、23.一个人哭、24.一万个理由、25.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26.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27.有情人终成眷属、28.缺点、29.不想、30.真的用心良苦、31.变了散了算了、32.歌唱、33.穿行、34.风雨中的美丽、35.格桑花开、36.家乡、37.那个冬季、38.那片海、40.漂、41.情人、42.天空、43.天亮了、44.喜马拉雅、45.相爱、46.醒了、47.雪、48.雪域光芒、49.原野、50.在北京的金山上、51.13131、52.great day、53.爱就爱了、54.抱紧我别走、55.变脸、56.别怕有我、57.不想骗自己、58.大话爱情、59.感受、60.喝彩、61.花样年华、62.满天风雪、63.没收你的爱、64.女人、65.青菜鸡蛋面、66.十二种颜色、67.天使的选择、68.我挑我的、69.我还是挑我的、70.两个人的世界、71.叶子、72.雨夜、73.展翅高飞、75.最好的朋友、76.爱简单、77.那一天、78.我比从前更寂寞、79.无所谓、80.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81.地铁、82.风尚征程、83.绝不放手、84.吻我的样子、85.爱死了昨天、86.你叫什么名字、87.寻找李慧珍、88.两个下雪的夜、89.梦之浮桥、90.倾城、91.我、92.在梵高的星空下、93.在世界中心呼唤爱、94.Ling Ling Ling、95.菠萝菠萝蜜、96.NaNa主义、97.牧马人、98.Has It、99.翅膀、101.朋友难当、104.天下无贼、105.dream party、106G.大调的悲伤、107.画心、108.如果爱下去、109.我们说好的、110.我走以后、111.这该死的爱、112.一个人唱情歌、113.我不是我自己、114.被风吹过的夏天、115.笨蛋、116.不可思议、117.大小姐、118.第三滴眼泪、119.换季、120.空气、121.平行线、122.停电、123.委屈、124.我介意、125.雪绒花、126.这种爱、127.最后一个夏天、128.期待你的爱、129.不让你走、130.坚持到底、131.认真、132.死心彻底、133.他一定很爱你、134.天黑、135.一天天一点点、136.编号89757、137.不潮不用花钱、138.曹操、139.第几个100天、140.豆浆油条、141.进化论、142.木乃伊、143.莎士比亚的天份、144.西界、145.一千年以后、146.醉赤壁、147.背对背拥抱、148.小酒窝、149.不顾一切的爱、150.患难见真情、151.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52.躲不了、153.好想对你说、154.黑色翅膀、155.恋人唱的歌、156.我记得我爱过、157.香水、158.一封信、159.再爱我好吗、160.告解的男人、161.倦鸟余花、162.余情难了、163.与爱情无关、164.早晨、165.想、166.看穿、167.还有我、168.可不可以爱、169.漫游、170.那段岁月、171.平凡心、172.世界、173.微笑、174.栀子花开、175.最好的幸福、176.爱如彩虹、177.北京之雪、178.日出、179.冷艳、180.38.5°C、181.尽在不言中、183.弯眉毛、184.油菜花的舞台、185.热血奔流、186.坦白、187.故土的太阳、188.冬之恋、189.梁山伯与祝英台、190.铁齿铜牙纪晓岚、191.love rain、192.幸好、193.my logo、194.say no、195.爱的翅膀、196.撑伞、197.飞蛾扑火、198.女皇、199.亲亲美人鱼、200.你在他乡还好吗、201.亲爱的你会想我吗、202.Me&I、203.沙滩绅士、204.正义红师);
二、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金地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77,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负担1745元。
审判长:刘劲钢
审判员:宫平
审判员:林清平
书记员:王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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