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发律师函;代为制作、修改和递交诉状、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诉讼文件;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代为申请和参与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代为缴纳诉讼费和领取诉讼费退费;代为签收和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某,系安陆市金碧辉煌音乐会所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刘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1月19日以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3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3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毛峰
审判员:王环姣
审判员:鲍龙
书记员: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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