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魏玮,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飞,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型饭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作喜,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大连新型饭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孙梅
代理审判员 马剑飞
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
书记员: 陈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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