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1民初66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回民区星芸会娱乐会所。经营者:季洪涛。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回民区星芸会娱乐会所(以下简称星芸会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到庭参加诉讼,星芸会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芸会会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星芸会会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3、判令星芸会会所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依法代表音像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在内的众多海内外音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其音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原告管理。原告根据著作权人授权和法律规定,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和诉讼活动,有权起诉侵权行为人。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给原告管理,原告有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国家版权局早在2006年即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违反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未经原告授权,也未经滚石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的MTV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星芸会会所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音集协提交的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包含了20部涉案作品在内的367首MV音乐电视作品,上述出版物外包装封面显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公司,国权音字01-2013-0484号,新出音进字(2013)534号”等字样。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乙方)与音集协(甲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音集协依本合同取得的授权仅限于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在行使上述权利范围内,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滚石公司以音像节目登记表的形式将其授权给音集协的所有音像节目进行登记;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同日,滚石公司委托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其向音集协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2015年1月28日,滚石公司出具声明,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滚石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公证人员依音集协的申请,来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锡林郭勒南路香格里拉酒店的星芸会娱乐会所进行证据保全。首先,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对摄像设备进行了检查,保证可以正常拍摄;随后公证人员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KTV的8205包间进行消费,由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现场操作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272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同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全程摄像。音集协为本次消费支付了1900元,并取得了消费明细单及刷卡凭证各一张。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录像带刻录成光盘后予以封存。音集协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500元。另查明,星芸会会所注册成立于2016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为KTV娱乐服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依据音像制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内、外包装版权声明内容,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滚石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原告音集协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在该授权合同的有效期内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上述权利受到侵犯而提起诉讼。经审查,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有效期内,且也没有证据表明音集协已经将相关权利转让或者独家许可给他人,故音集协有权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星芸会会所在其经营场所的KTV包房内设置了卡拉OK点播机,其中已经预置了相关的曲目,消费者只需在点播机上自行操作,即可通过包房内的电视屏幕播放其选定的曲目。显然,星芸会会所的这种行为系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进行营利的行为,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经比对,《相信》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且与音集协提交的正版光盘记载的画面内容相同。鉴于被告提供上述20首涉案曲目的点播服务未经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向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音集协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音集协未提供证据证明著作权人因星芸会会所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星芸会会所因侵权所得利益,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传播范围、发行时间、传唱度等因素,结合被告的经营地点、成立日期、经营规模、消费水平、是否被多次诉讼等侵权情节,本院酌定被告星芸会会所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回民区星芸会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删除其KTV曲库中的涉案20首歌曲(详见附件一);二、回民区星芸会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60元,剩余240元由回民区星芸会娱乐会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冯蒙艺审判员李艳审判员王海莹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魏恩霖附件一:被告应予删除的20首音乐电视作品序号曲名演唱者1相信五月天2心中无别人五月天3永远的永远五月天4有你的将来五月天5终结孤单五月天6后来的我们品冠7门没锁品冠8疼你的责任品冠9明明很爱你品冠梁静茹10Tears齐豫11飞鸟与鱼齐豫12哭泣的骆驼齐豫13女人与小孩齐豫14橄榄树齐豫15梦田齐豫潘越云16爱情的尽头伍佰17白鸽伍佰18飞在风中的小雨伍佰19美丽新世界(电子版)伍佰20挪威的森林伍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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