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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以西县人寿保险公司以南1101001栋(星沙大道27号)。
负责人雷声,行长。
被告潘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告潘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在同年5月20日前缴纳诉讼费8293元,应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立强
书记员:姚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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