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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北镇支行与李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78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北镇支行,住所地北镇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南大街路西。负责人:杨明卓,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赵屯镇杨屯村47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北镇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卜义利审判员张磊审判员佟大志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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