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赤壁支行),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225号。
注册号:422302000009963。
负责人汪海峰,中行赤壁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萍,中行赤壁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晓军,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
被告焦娟妮,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马某某之妻。
被告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开发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东风路。
组织机构代码:18131386-5。
法定代表人周勇,城建开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赤壁支行诉被告覃新红、魏腊华、城建开发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标的涉嫌诈骗,需等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童仁义
人民陪审员 徐峰
人民陪审员 周红珍
书记员: 邓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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