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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分行,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负责人:王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分行职员,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分行诉被告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接到立案收费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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