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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住所地分宜县钤山东路“金地广场”综合楼一层1-7号。负责人:黄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男,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国,江西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与被申请人孔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赣0521执保14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孔某某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孔某某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孔某某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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