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占世,职务信贷部经理。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
被告卢清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
被告井永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
被告张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
被告谭立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
被告洪玉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告孙某某、卢清红、井永发、张红、谭立民、洪玉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00元,减半收取46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道彬 人民陪审员 赵慧清 人民陪审员 铁金凤
书记员:耿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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