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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与杜某某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
邢明星
杜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郝晓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邢明星,该行部门经理。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诉被告杜某某银某某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董会江

书记员:李香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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