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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与宋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栾城支行)。地址:栾城区惠源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77399666U。
法定代表人:郝晓辉,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王利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李飞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田红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郭建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原告邮政储蓄栾城支行与被告宋某某、孙某某、王利娟、李飞飞、田红霞、郭建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邮政储蓄栾城支行以宋某某已经归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撤回起诉。
受理费69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相晓武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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