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财民,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张德玖,男,汉族,1956年2月8日出生,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刘凤之,女,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沈洪国,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姜丽丽,女,汉族,1986年7月27日出生,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张德彬,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韩中艳,女,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海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玖、刘凤之、沈洪国、姜丽丽、张德彬、韩中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文辉
书记员:计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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