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王某某、杨某某、张汝深、姜锡敏、杜红伟、黄俊玲、沧州盛俣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45.79元,减半收取计1122.9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42.9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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