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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周某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
负责人王长辉,男,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永生,男,职务业务员。
被告周某发,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被告周某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借款25150.96元及拖欠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晓明

书记员:王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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