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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
杜春雷
聂某某
聂某某
张某某
牛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县竭阳大街中段富贵家园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党福全,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春雷,系该银行职工。
被告聂某某,农民。
被告聂某某,农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牛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被告聂某某、聂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赵向利
书记员:齐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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