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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
吴建华
向金某
曹斗斗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名都街79号。
代表人周小潋,该支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吴建华,男,生于1972年5月1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姚家店乡姚家店村1组。
被执行人向金某,女,生于1972年7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陆城街办园林大道46号。
被执行人曹斗斗,男,生于1971年12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23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与吴建华、向金某、曹斗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且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与吴建华、向金某、曹斗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且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
审判长:秦刚
审判员:周春明
审判员:冉克勤
书记员:任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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