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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洪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良,男。被告:谭某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张某,男。被告:孙某,女。被告:周某,男。被告:王某,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谭某某、王某、张某、孙某、周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广福
书记员: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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