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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李晓明、王某某、赵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住所地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付振海,职位行长。
被告:李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大安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李晓明、王某某、赵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 曲景春
审判员 齐志强
人民陪审员 姜文波

书记员: 张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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