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行,住所地清苑区振兴北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677392376X。负责人:王争利,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登洋,该公司员工。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胡建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刘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冯占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马立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行与被告石某某、刘某某、胡建涛、刘丽娟、冯占军、马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行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97元,减半收取计119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行负担。
审判员 沈丽梅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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