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某支行与沈某某、赵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某支行。地址:乐某某东大街负责人(行长):赵继山。委托代理人:王跃,乐某某支行贷后管理人员。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蒋雪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某支行诉称,被告沈某某、赵某某因种植业投资向我行申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于2015年6月9日与我行签订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金额15万元,在额度支用期内,被告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存续期最长为2年,自2015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9日。沈某某、赵某某向我行借款15万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沈某某、赵某某采取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法,根据《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沈某某、赵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时,我行有权要求沈某某、赵某某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同时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我行有权加收罚息。根据2015年6月9日被告蒋雪梅与我行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蒋雪梅做为保证人为沈某某、赵某某偿还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我行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及我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我行依约于2015年6月9日发放了贷款,沈某某、赵某某截止2017年10月24日尚有本息184084.43元未按时偿还,蒋雪梅做为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鉴于沈某某、赵某某的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沈某某、赵某某做为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立即向我行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我行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及我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蒋雪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障我行的金融资产安全,尽快收回该项贷款,我行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被告向我行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被告沈某某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蒋雪梅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赵某某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沈某某、赵某某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在2015年6月9日被告沈某某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某支行签订家庭农场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向原告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止,年利率12%,被告蒋雪梅为二位借款人做了担保,与支行签订贷款保证合同,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被告沈某某、赵某某并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全部偿还。截止2017年10月24日,二被告尚欠本息184084.43元,经支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来院。因三被告未能到庭,本院调解未果。上述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家庭农场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贷款保证合同可证实。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某支行诉被告沈某某、赵某某、蒋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某某、赵某某、蒋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某支行与被告沈某某、赵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借款手续齐全,二被告应重守信用,按约定如期偿还借款和利息。其长期拖欠的行为与法不和。被告蒋雪梅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某支行借款本息184084.43元,并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年息12%给付欠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蒋雪梅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被告沈某某、赵某某负担。被告蒋雪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爱民

书记员:梁晓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