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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石油分公司与李红波、韩春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里岗魏庄东里二号。
法定代表人崔保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国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波,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春芝,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靳建丽,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丽莎,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利锋,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张鹏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园园,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振平,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刘海中,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李红波、韩春芝、冯利锋、牛振平、刘海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红波、韩春芝、冯利锋、牛振平、刘海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建涛
审判员 胡向楠
审判员 刘红丽

书记员: 石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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