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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与河北利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
地址:深泽县石油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彦飞,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利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地址:深泽县府前西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告:周彦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深泽支行”)与被告河北利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汽车零部件公司”)、陈某某、周彦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深泽支行委托代理人丁彦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利某汽车零部件公司、陈某某、周彦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利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6989482.8元及截止到2017年7月13日止的利息135094.07元以及2017年7月13日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利率计算)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利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财产(深国用(2011)第xxx号,位于石家庄深泽县府前西路xxx号,面积8623.3平米;深泽县房权证深泽镇字第××号,位于石家庄深泽县府前西路xxx号,面积4420.11平米)具有抵押权,并依法享有抵押优先权;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陈某某的财产(深泽县房权证深泽镇字第××号,位于石家庄深泽县××中××世纪小区南××层中门,面积121.84平米)具有抵押权,并依法享有抵押优先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某、周彦如对被告利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而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4日,原、被告利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并约定借款期限,以及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等。同日,原告与被告利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抵押财产、担保范围等,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抵押财产、担保范围等,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与陈某某、周彦如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合同约定被告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等。2016年3月1日,原告将700万元贷款支付给被告。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利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至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周彦如未能依约履行保证责任。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及最高额担保、最高额保证事实明确,并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他项证三份为证,对该事实应予确认。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被告陈某某、周彦如与原告约定,二被告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本案三被告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固定利率为LPR利率加71基点,即年利率为4.30%+0.71%=5.01%,罚息利率为5.01%X1.5=7.515%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请求利率计算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应予支持。原告称,被告偿还了本金10517.2元,还欠6989482.8元,利息截止计算到2017年7月13日欠135094.07元,并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两张及2017年7月14日中国建设银行信息系统关于利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尚欠本金利息网页截图为证。对于被告是否偿还本金、利息事实,三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证据,但原告所作的有利于被告的陈述以及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利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借款本金6989482.8元及利息(截止到2017年7月13日的利息135094.07元及2017年7月14日起至被告还清本金止按年利率7.515%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某某、周彦如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对被告河北利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财产具有抵押权,享有抵押优先权:1、位于石家庄深泽县府前西路228号8623.3m2土地使用权(深国用(2011)第xxx号);2、位于石家庄深泽县府前西路228号4420.11m2房产(深泽县房权证深泽镇字第××号)。
原告对被告陈某某位于石家庄深泽县真武路中段路北金世纪小区南栋东单元xx层中门(深泽县房权证深泽镇字第××号)具有抵押权,享有抵押优先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672元由被告河北利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某某、周彦如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志兴 审判员  康海龙 陪审员  王 腾

书记员: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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