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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龙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
胡建勇
龙某
陈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交通中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湘鸿,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勇,男,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龙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龙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龙某、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3元,减半收取186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龙某、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3元,减半收取186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杨曼生
审判员:唐建志
审判员:罗祖武

书记员:苏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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