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大道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05780991T。负责人饶会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芳菲,系该分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多美好超市个体工商户,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某某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2945.1元,滞纳金4144.21元,及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截止2018年1月15日已拖欠原告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55208.45元,其中利息为8119.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向原告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原告根据被告徐某某的申请,给其办理了账号为62×××42的龙卡韩国旅行卡IC金卡,额度为3万元,徐某某透支消费后未按时还款,截止2018年1月15日,被告徐某某上述龙卡信用卡账户共欠款55208.45元,其中本金42945.1元,滞纳金4144.21元,利息8119.14元。被告徐某某透支发生后,原告一直坚持向被告进行催收,督促被告还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电话及上门催收,要求被告按期还款,但无效果,且被告一直没有还清欠款。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被告透支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原告有权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的有关约定,要求被告偿还该信用卡全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韩国旅行卡IC金卡,被告徐某某在申请表上签名,并表示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该领用协议约定,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分期付款、圈存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原告对被告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根据被告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不含费用)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次收取,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1欧元(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之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42。被告徐某某用该卡进行了消费。截止2018年1月15日,被告徐某某使用该卡产生的欠款为55208.45元,其中本金42945.1元,滞纳金4144.21元,利息8119.1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信息、被告的身份信息、中国建设银行龙卡VISA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VISA领用协议及被告银行卡交易清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卡信用卡,承诺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领用协议,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应属有效协议。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徐某某领取信用卡使用后形成透支并产生了相关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VISA卡领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其约定的日息万分之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信用卡领用协议中规定的透支利率日万分之五已含有惩罚性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卡透支利率的管理规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诉被告徐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芳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51064.24元(该利息截止至2018年1月15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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