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某支行,住所地巴某县巴某镇人民大街371号。
法定代表人:孙维烨,行长。
被申请人:孙莹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巴某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某支行(以下简称巴某建设银行)与被申请人孙莹莹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某建设银行提供的被申请人孙莹莹的个人信息不明,无法查知其下落,属于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某支行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865元,退还给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某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彦超
书记员: 高英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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