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住所地:南丰县新建路6号。
主要负责人:冷洁,系行长。
被告:胡小义,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与被告胡小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于2018年12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琼英
书记员: 何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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