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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与曾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住抚州市南丰县新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862723157J。负责人:刘淑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芳菲、郭虹,系银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曾某某,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揭爱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琴城镇瑶浦村九组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与被告曾某某、揭爱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于2017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申请撤诉,并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计105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负担。

审判长  刘炳吉
审判员  邓春玲
审判员  陈永琴

书记员:徐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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