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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某石化支行与上海然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朱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某石化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负责人:严卫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剑虹。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某区。
  被告:屠天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某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喜忠,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某区。
  被告:上海然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法定代表人:屠喜忠,总经理。
  被告:屠喜忠,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某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某石化支行与被告上海然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屠喜忠、朱某某、屠天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四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然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某石化支行截止2019年7月29日借款本金人民币3,879,928.18元(以下币种同)、利息31,456.77元,两项合计3,911,384.95元,此款由被告上海然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100万元,余款911,384.95元于2020年3月底前付清;
  二、被告上海然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3月底前付清原告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所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屠喜忠、朱某某对被告上海然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上海然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屠喜忠、朱某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位于上海市金某区龙皓路XXX弄XXX号的房产(抵押权登记证号:沪2018金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与被告屠喜忠、朱某某、屠天元协议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优先受偿,以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然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屠喜忠、朱某某继续偿还,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返还被告屠喜忠、朱某某、屠天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4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4,346元,由被告上海然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屠喜忠、朱某某共同负担,此款应于2019年12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朱振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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