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200号。
负责人赵欢,行长。
被执行人姚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等人民币23464.20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5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716.20元(含执行费);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剑明
书记员: 王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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