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负责人:叶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仲恩,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男,住北票市。
原审被告张东贺,男,住北票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6)辽1381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诊断书、病历、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工资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一审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单某驾驶车辆与原审被告张东贺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东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东贺驾驶的车辆在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上诉人单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审被告张东贺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100%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经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苏毅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姜锋
书记员: 张帆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