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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章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单维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亚坤,唐某市丰润区九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9月16日原告章某某的冀B×××××号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一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计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计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章某某于1994年10月1日初次领取驾驶证,2006年10月1日换领的驾驶证记载,有效期限6年。2012年11月4日,原告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老魏庄子道口时与张保柱驾驶的冀B×××××号轿车相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交通管理部门换领了驾驶证,现驾驶证登记的有效起始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有效期10年。原告因交通事故支付了被保险车辆维修费732元,配件费8700元,拖车费600元,及三者张宝柱冀B×××××号轿车维修费468元,配件费35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换领了驾驶证,现原告持有的驾驶证登记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有效期10年。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换领驾驶证,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否对事故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本案中原告章某某作为驾驶人,取得了驾驶资格,其驾驶证未按规定期限检验,但事故发生后,原告章某某到车辆管理所换领了驾驶证,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原告赔偿三者的损失,被告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章某某的驾驶证未按规定期限年检,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可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原告在延期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虽然于事故后办理了驾驶证的换证、审验,但事故发生时,原告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原被告的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了此种情形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原告在投保人声明中签字,表明被告已经将免责条款告知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之外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章某某保险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发生事故时,虽然被上诉人持有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事故后车管部门给予办理了驾驶证的换证、审验,且驾驶证的有效期起始时间与年检前相互衔接,证明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荣印 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 代理审判员  杨 柳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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