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广信路60号。
负责人:贺英男,行长。
委托代理人:尤兰涛,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松,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与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提供的被告刘某住址无法向被告刘某送达。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又不能提供刘某其他的住所信息和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6.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书记员: 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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