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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
白新建
监利县尺八运输公司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
诉讼代表人李珍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经理。
被告白新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监利县尺八运输公司。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诉被告白新建、监利县尺八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启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提供的被告白新建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白新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案已收受理费275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案已收受理费275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
审判长:何启国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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