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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张智栋(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范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褚金荣(北京大成(石某某)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301、400、13楼。
法定代表人纪东,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智栋,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87077M。
委托代理人褚金荣,北京大成(石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范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旭宁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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