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
井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
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负责人:林月亭,该行行长。
被告: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被告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井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井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承担。
审判长:滕奉朝
书记员:白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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